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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2009年高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9-02-20来源:人事处官网点击:384

各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教育厅《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苏教师[2003]3号)、江苏省教师资格认定指导中心《关于做好2009年我省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的通知》(苏师资[20085号)精神,学校2009年度教师资格认定工作现已启动。现将本次认定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教师资格认定实施办法》,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须满足下列条件:

1.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

2.申请人必须通过江苏省教育厅组织的高校教师岗前培训,并取得岗前培训合格证书,师范教育类本科毕业人员须同时提供学业成绩登记表(包含教育学、心理学合格成绩及教育教学实习成绩);

3.通过普通话水平测试,并且达到二级乙等及以上标准(年满50周岁申报者可免测);

4.从事教育教学工作,近一年内有教学任务(经学校教务处审核),并通过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

5.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具有二级甲等以上医院提供的体检合格证明。

二、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人员,请严格按照《关于报送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认定材料的规范要求》(附件1),在规定时间内提交申报材料。

三、请各单位于32日前至人事处师资办领取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材料袋。

四、请各单位自行组织教育教学能力测试,填写《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测试评价表》。

五、所有申请教师资格认定的人员均需参加体检,请申请人员自行到二级甲等以上医院(如:市红十字医院、省中医院、军区总院等)体检,费用自理。体检时持材料袋内体检表并将近期一寸正面免冠照片贴于体检表相应位置。

六、认定过程中,请各单位认真验核申请人的材料,并在材料袋封面“验核情况”栏内打“√”或者注明“免”后,于316日前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袋、办证照片及同版本电子照片、申请认定高校教师资格人员名册电子版(附件2)报人事处师资办。

请各单位务必按时间节点要求,认真开展好本次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避免出现遗漏现象。

联系电话:84892739

E-mail:caosj@nuaa.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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