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根据学校有关文件精神,为提前安排好教学、科研、管理等各项工作,现就
一、退休工作
按照学校《教职工退休暂行规定》(校人字[2004]66号)实施。
二、返聘工作
1.首次返聘人员(非教师岗位)按照学校《返聘人员管理暂行办法》(校人字[2006]63号)相关规定实施,填写《返聘人员申请表》(见附件1)。
2.其他由各单位支付报酬的返聘人员可参照上述做法实施,无需人事处审批。
三、延退工作
1.文件依据。按照学校《教职工退休暂行规定》(校人字[2004]66号)、《教职工退休、延退工作补充规定》(校人字[2006]47号)等文件相关规定实施。拟延退人员需填写《专家延长退休年龄审批表》(见附件2)。
2.延退工作按照自愿申请、按岗聘用、严格条件、逐级审批的原则进行。本人身体健康、所聘岗位工作量饱满、正高人员符合延退条件(1)和(2)为延退的原则意见。少数具有正高职称的优秀公共课教师、优秀研究生指导教师和学校教学科研特殊需要人员,可考虑按第(3)条延退条件延退。
四、有关事项
1.各单位须认真审核拟退休、返聘、延退人员情况(机关各部门由机关党委审核汇总),填写《2009年下半年拟退休、返聘及延退人员情况汇总表》(见附件3),于
2.退休、返聘、延退相关文件、办理程序及相关表格下载可浏览人事处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