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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申领江宁区人才服务绿卡工作的通知

时间:2009-12-02来源:人事处官网点击:370

各单位:

根据《江宁区人才服务绿卡实施意见》文件精神,江宁开发区管委会启动了江宁区人才服务绿卡发放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对象

各单位现有的或新引进的各类创业创新人才,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 高层次专家级人才。两院院士;享受国务院和省市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计划”引进人才;省“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培育计划”培育对象;省“六大人才高峰”资助对象;省“333工程”培养对象;南京市中青年拔尖人才。

2. 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近三年市以上科技进步奖获奖项目主要完成人;省“创新创业人才奖”获得者;省、市评比表彰的“科技之星”;市“科技功臣”获得者;获区级“突出贡献奖”和“技术创新奖”表彰的科技人员。

3. 行业技术带头人。市级中青年行业技术学科带头人;省级以上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负责人;国家重点学科带头人。

4. “千百十计划”引进的创业创新人才。

二、享有的权益

“绿卡”持有人在区内享有如下权益:

1. 医疗卫生服务。每年一次免费健康体检;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全程导诊服务;电话预约、上门医疗保健、开设家庭病房等专项医疗服务。

2. 人事人才服务。免费为持卡人办理人事人才政策咨询和人事代理全程服务。

3. 子女入托、入学服务。持卡人需安排高中及以下教育阶段子女在区内幼儿园入托和区属学校就读的,免收择校费,就读民办学校适当放宽录取和缴费条件;外籍人才子女可先入学,再办理相关手续。

4. 户籍、证件办理服务。持卡人为海归人员的,由相关部门协助办理居住证;本人、家属和子女符合落户条件的,优先给予办理相关报批手续;由相关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协助办理暂住证、身份证换发、机动车登记、驾驶证转移等相关手续;申请出国(境)审批并符合有关规定的,优先给予办理。

5. 家属就业服务。持卡人家属就业安置优先提供岗位和有关协调服务。

6. 行政审批一站式服务。优先为持卡人办理申请生产性、经营性等项目需报经有关行政主管机关审批、合法的各项批准文件、证、照;优先办理供水、供气、交通、房屋产权等审批手续;优先受理各类投资政策、企业及个人所得税减免等税收政策的咨询、释疑等事项,并及时予以回复。

7. 购买大宗商品服务。对持卡人提出购房、购车请求并符合专项补助条件的,及时予以办理相关手续;在政策范围内提供优惠服务,并优先办理。

8. 专项资助服务。落实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有关优惠政策;帮助协调风投资金、提供贷款担保等服务。

三、申领所需材料

1. 有效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护照)复印件一份;

2. 与所在工作单位签订的具有法律效应的劳动聘用等合同复印件一份;

3. 近期免冠2寸彩照1张(贴在申请表上)。

四、期限、补办及注销

1. 人才服务绿卡有效期限为2年,自发卡之日起算。

2.“绿卡”遗失的,持卡人应及时向区人才办提交书面申请,进行补办。

3. 持卡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注销其持有资格,不再享受相关权益。

① 持卡人被发现有提供虚假信息现象并被核实的;

② 持卡人不在本区工作,且与原单位无任何合作关系的;

③ 持卡人在使用期间违反有关法律法规,造成社会不良影响的;

④ 其他原因不适宜继续持有“绿卡”的。

五、申报方式

需申报者请填写《江宁区人才服务绿卡申请表》,连同上述第三项要求的申报材料交学院党政办公室,学院统一于2009124日中午之前报送至人事处高级人才办公室。

联系人:刘晓磊

  话:025-84892461       025-84895923

  箱:xiaoleiliu@nuaa.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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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年12月2

 

 

 

 

附表:                      

江宁区人才服务绿卡申请表

   

 

   

 

出生年月

 

照片

(2寸彩照)

   

(学 位)

 

技术职称

(职业资格)

 

   

 

户口所在地

 

现居住地址

 

身份证号

(护照号)

 

联系电话

(手机)

 

单位职务

 

是否本人创

()办企业

 

家庭

主要

成员

称谓

姓名

年龄

单位及职务

 

 

 

 

 

 

 

 

 

 

 

 

主要

工作

经历

 

申请

 

理由

 

本人符合江宁区“人才服务绿卡”发放对象第 类所列条件(附相关证明材料)。本人申明,表内所填内容及所提交的书面材料完全真实、有效。

签名:

年  月  日

单位

 

审核

 

意见

 

 

 

 

 

 

(盖 章)

     

区人

才办

审核

意见

 

 

 

 

 

 

(盖 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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